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101-20250219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王月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「訴訟標的」 (即請求權基礎)及其「原因事實」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,400元。如逾期未補正完全及補繳,即駁回本件起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另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分別明定,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時僅記載 :「我並不想一直騷擾對方,但是想想他們那一家(豬)前後困擾我3~4年,加上疫情時我在這住下後,一直無法適應也失業到現在,共計6、7年了。這些年全因他們造成,在那裏可以安身立命可以享晚年,可是卻一起崩盤,在我60歲了,應要討個公道。P.S.噪音(小孩子製造奔跑,大人不管,反應又態度惡劣,摔我門,恐嚇我不准按他們家的門鈴等...直到我筋疲力盡從樓梯踩空摔下骨折,搬家了事情才落幕)」等語乙情,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,顯見原告未記載其請求權基礎,亦未具體陳述據以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,而應當補正;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定期命原告補正及補繳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為補正及補繳者,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宴慈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