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02-2025020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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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庭瑋(即康文慶之繼承人)等人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 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9,385元( 含請求金額213,365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23日 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件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 應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試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