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104-20250211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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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游宇穜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7,931元( 計算式:本金362,758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 之利息15,080元+其他費用93元=377,93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 尚應補繳3,58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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