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108-2025022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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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林慧淑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6,320元(計算式:3,600 元/平方公尺×95.44平方公尺×5/6=286,32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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