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09-20250211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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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靖宇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 補繳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