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10-2025020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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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珍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珍華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1 0萬5,096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 3年12月3日止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989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1,489元 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