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11-20250312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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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黃昱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6,29 0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205,463元+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827元=2 06,29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