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和解內容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24-20250213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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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郭冠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恆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5,1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