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126-2025022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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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裕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雅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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