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32-20250225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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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熊德洋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0,751元( 計算式:本金326,858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之利息3,893元=330,75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1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