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35-2025022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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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呂欣娟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3 8,518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 11月24日止之利息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40元。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