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52-2025022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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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邱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林佳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