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55-2025022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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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謝榮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行照1枚及牌照2面,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,應斟酌原告因被告交付系爭車輛之行照1枚及牌照2面可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;觀諸卷附兩造所簽定之桃園縣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系爭契約 之有效期間為2年,被告每月應交付原告行政管理費新臺幣(下 同)1,200元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,800元【計算式:1 ,200元×24月=28,8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