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57-2025022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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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511,342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1,500,000元+至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之利息11,342元=1,511,342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2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