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58-2025022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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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郭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確認被告持有 原告所簽發、發票日民國113年5月28日、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 )20萬元之本票(即本院113年度票字第4800號民事裁定所示之 本票,下稱系爭本票)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8,581元(計算式:20萬元+到期日至起訴前一 日之利息8,581元=208,58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