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159-20250306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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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鄭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馬張志成即桃園市私 立長青社區長照機構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101,085元(計算式:請求 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之利息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1,489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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