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60-2025022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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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芳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芳妮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6 萬3,476元(計算式: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 年11月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970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470 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