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71-202502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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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邱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方行國際禮賓租賃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09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