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等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179-20250306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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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楊皓天(原名楊兆竣)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1,945元( 計算式: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5日止之利 息,元以下4捨5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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