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96-20250303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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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李政諺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被 告 林湞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