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YEV-114-桃補-199-20250312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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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顏麗娟 被 告 吳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5,00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