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-20250113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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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桃補字第2號 原 告 孔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範彩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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