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14-20250312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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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翌普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 9,0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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