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15-20250314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吳春龍 陳書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芳玲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 8,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