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報酬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20-20250306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許麗娟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麗娟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 8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