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28-2025031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林哲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