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29-2025031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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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紀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106,2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1,4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