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30-202503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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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吳玉雪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琳潔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 ,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