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31-202503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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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 告 一品閤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祐齊 訴訟代理人 林義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旺機構翔陽建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0,59 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