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38-20250317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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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蔡洺貽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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