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39-2025031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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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江妍熹 (住居所詳卷)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