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41-20250312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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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鶴騰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01,753元(計算式:請 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6日止之利息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6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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