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53-202503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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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高炳義 被 告 黃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及自民 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252萬137元(請求金額250萬元,加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4年2月18日之利息2萬137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,1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50萬 利息 250萬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18日 (49/365) 6% 2萬136.99元 合計 252萬13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