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59-20250331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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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楊秀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氏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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