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6-2025011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雲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,258元(含請求金額229,045元加 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5日之利息及違約金,計算式 詳如附件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 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04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