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62-20250326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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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楊霈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2萬8,250元(含請求金額10萬6,100元加計算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12月26日之利息2萬2,150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已繳納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830元(計算式:1,33 0元-500元=83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6,100元 利息 10萬6,100元 112年4月20日 113年12月26日 (1+251/365) 12.37% 2萬2,149.96元 合計 12萬8,2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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