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64-20250321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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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236元(含請求金額109,160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,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1 利息 109,160元 113年7月21日 113年12月24日 (157/365) 1.775% 833.43元 小計 833.43元 2 利息 109,160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1月13日 (20/365) 2.775% 165.98元 小計 165.98元 3 違約金 109,160元 113年8月22日 114年1月13日 (145/365) 0.1775% 76.97元 小計 76.97元 合計 110,23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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