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給付信託利益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67-20250321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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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(即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)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萍間代位請求給付信託利益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,9 0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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