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會款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68-202503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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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林梨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4,532元(計算 式: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6日止之利息, 元以下4捨5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