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TYEV-114-桃補-271-202503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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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思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巧涵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