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75-20250331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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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范姜億 被 告 楊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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