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76-20250326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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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姜滋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牙立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 5,119元(含本金95,000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 月19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1 利息 95,000元 112年6月10日 114年3月19日 (1+283/365) 6% 10,119.45元 合計(加本金後) 105,11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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