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28-20250113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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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桃補字第2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楊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宥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2,29 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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