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YEV-114-桃補-31-2025012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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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1號 原 告 楊業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海、呂理帆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