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YEV-114-桃補-32-2025012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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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2號 原 告 曾榆珅 周雨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竣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貴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,625,070元(計算式:本票金額3,325,000元+至起訴前一日 之利息300,070元=3,625,07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3,9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