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34-20250113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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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4號 原 告 曾榆珅 訴訟代理人 黃竣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貴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係於民國114年1月8日起訴,應適用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附 帶請求之孳息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2 6,8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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