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37-20250204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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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7號 原 告 鍾國平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104元(即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第1項所載本金加計 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止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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