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41-20250122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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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方芷柔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昌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,266,98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,2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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