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利息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44-2025012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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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4號 原 告 蘇梅芳 訴訟代理人 陳台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文星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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