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YEV-114-桃補-49-20250122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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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9號 原 告 王品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 ,576元(含票面金額90,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 月13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件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:利息試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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